今年以來,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邊境違法犯罪活動,全力維護邊境地區社會治安穩定。日前,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兩起涉嫌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件,9人均獲刑受罰。
案例一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巖某安排羅某幫助組織其到孟連縣旅游的朋友李某、張某、劉某、候某四人偷渡前往緬甸,羅某聯系了扎某1、扎某2、啊某幫忙運送四人偷渡出境。當天,羅某駕駛皮卡車將李某等四人運送至孟連縣芒信鎮芒信村賀吉小組,由扎某1、扎某2、啊某駕駛摩托車將李某等四人從界碑附近小路運送至緬甸佤邦賀島區游玩。
2019年9月24日,扎某1、扎某2、扎某3、啊某駕駛摩托車從緬甸佤邦賀島區將李某等四人原路運送入境,巖某駕駛皮卡車接應。
同時,在2007年至2019年期間,巖某利用擔任孟連縣芒信鎮芒信村黨總支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后五次非法侵占集體資金共計218100元人民幣;2010年4月3日,巖某與普某、趙某等人將涉嫌運輸毒品的巖某1扣留在芒信村委會辦公室,以將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為由,威脅巖某1支付40000元“贖金”。巖某1通過電話聯系家屬后,將30000元現金交給巖某。巖某收到錢后將巖某1放走,并與普某等人瓜分這30000元“贖金”,自己從中分獲 16000元。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巖某犯職務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扎某1、扎某2、扎某3、啊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依法追繳被告人巖某侵占孟連縣芒信鎮芒信村集體資金人民幣一十八萬三千一百元,予以返還孟連縣芒信鎮芒信村集體;依法追繳被告人巖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返還被害人巖某1。
案例二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巖某1、巖某2、李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幫他人將兩名外省籍男子從孟連縣偷渡出境至緬甸佤邦境內。兩名外省籍男子非法出境后,巖某1獲利2000元人民幣,巖某2獲利2300元人民幣,李某獲利1200元人民幣。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巖某1、巖某2、李某欲再次將兩名外省籍男子從孟連縣偷渡出境至緬甸佤邦。當日18時50分許,巖某2、李某駕駛摩托車帶著兩名外省籍男子途經孟連縣查緝點時,被孟連縣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巖某1、巖某2、李某違反了國(邊)境的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三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決定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均判處被告人巖某1、巖某2、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并處罰金三千元人民幣。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兩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西盟縣融媒體中心 通訊員 宗秀萍 馬麗莉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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